于都县曾氏宗亲联谊会章程(草) (2○○6年1月8日经筹备理事扩大会议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全称是:江西省于都县曾氏联谊会。 第二条:江西省于都县曾氏联谊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于都县曾氏宗亲与海内外曾氏宗亲建立联系、增进友谊、开展交流与合作的非营利性,政府注册的民间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开展曾子思想研究,弘扬祖国优秀传统文化,努力创建和谐社会,广交朋友,联络感情,交流信息、加强合作,为促进于都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服务。 第四条:本会会址设在于都县曾氏联谊会。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五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沟通于都各界人士与海内外曾氏宗亲及团体的联系; (二)开展于都县与海内外曾氏宗亲及团体的联系; (三)促进于都县与海内外曾氏宗亲的经贸、科技、文化教育等交流与合作; (四)维护海内外曾氏宗亲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理 事 第六条:本会设立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特殊情况可适当提前或延后换届。 第七条:本会由于都曾氏宗亲知名人士出任理事。 第八条:理事选举理事长一人,负责领导本会工作,并选举副理事长若干人,协助理事长履行职责,理事会聘請名誉理事长和顾问若干人,作为本会的决策指导者和咨詢人。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能够对本会工作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十条:理事经协商推荐产生,理事本人因工作变动等原因离开理事单位后应由理事单位推荐一位负责人出任理事。 第十一条: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参加本会活动和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五)密切联系于都县各乡(镇)、村、组、屋场和海内外曾氏宗亲和各界朋友,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 第四章 组织机沟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沟是理事大会,理事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议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理事大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得到全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理事长办公会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对理事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理事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大会的决议; (三)向理事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四)决定理事单位的吸收;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枸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理事长办公会至少每月召开二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理事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九条: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本会下设秘书处,秘书长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暂设---------------。 (未定) 第五章 经费来源及使用 第二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于都县内外曾氏宗亲捐助; (二)各界人士和团体捐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四条:本会财务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理事大会及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由理事长办公会根据理事的意见和建议,对章程进行修改并提出修改草案,报理事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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