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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网主或懂电脑操作的宗亲整理。
    补充一下筹备会;不当可删。
    续谱十年八年将有终,我们子孙在生活圈一曾无二曾,心不设防,企业与当地资源介绍上来,挣了钱用于国家社会回报,续接儒风先范。
     
     
    宜春市曾氏企业家联合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宜春市曾氏企业及企业家联合会。
    为促进我市曾氏企业发展,达到优势互补、共同繁荣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由曾氏企业家、曾氏企业经营者(雇主)、热心支持企业发展的科技工作者、管理工作者以及有关单位和人士自愿组成,系宜春市曾子文史研究会下属的社团组织 。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宜春市曾氏企业发展平台。
    第四条  本会会址设在宜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推动本市曾氏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体系。
    (二)提供宜春市曾氏企业联谊、交流、协商、发展的平台。
    (三)考察论证投资项目,组织调度项目资金,互通有无、取长补短,为曾氏企业营造发展壮大的空间。
    (四)探索、研究新形势下企业改革的发展方向和新的运行机制,组织推广企业的管理经验和成果,提高我市曾氏企业的竞争力和影响力,推进企业做强做大。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一)在宜春市的各种合法曾氏企业;
    (二)科研单位及其他有关法人组织。
    个人会员:
    (一)曾氏企业家及企业经营者(雇主);
    (二)热爱企业工作并在企业各项工作中有显著成绩者;
    (三)本会的理事、常务理事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的曾氏企业家及企业经营者;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或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的企业经营者。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附单位或个人情况简介);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填写会员登记表;
    (四)由常务理事会或授权的部门发给统一编号的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及考察论证的优势项目投资;
    (三)优先享有本会提供的无偿和有偿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承担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提出工作建议;
    (六)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的各项事业和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违法或不遵守本会章程,本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工作计划和发展策略;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推举名誉会长、聘请咨询和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职能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听取和审查联合会工作报告;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研究解决秘书长提出需要及时解决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适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受委托项目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含各部门、下设机构)的资产和财务由秘书长统一负责管理,经费和资产的使用须符合本会的章程和业务范围及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此贴最后由曾广森在2010-12-29 23:32:56编辑过 ]
    曾广森、字石根(1970-2022年),江西铜鼓永宁镇西湖村人,原江西省铜鼓县曾子文化研究会会长。广森公一生热心家族事务,2009年1月加入曾氏宗亲网,后出任区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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