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基金会组织机构、理事会
第五条 本基金会由5到1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可以长期任职。
第六条 理事资格
(一)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热爱村庄热爱我曾氏族人;
(四)有较高的威望、清廉公道。
第七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村中兄弟共同协商确定;
(二)以后理事更改再由兄弟共同协商推选。
第八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与基金会的领导工作;
(二)对基金会的重大决策有表决权;
(三)对基金会运作有建议权;
(四)有履行本章程规定的权力和责任的义务。
第九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以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助理,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制定理事会工作计划并付诸执行;
(五)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理事助理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理事助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基金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2、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3、拟定基金会的重要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4、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章程修改
第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及兄弟商量后表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 通过。
第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 起有效
第十七条 本章程不经过政府批准,只在于我村兄弟中展开。
起稿人:曾洪刚
2011-5-25夜